网站首页
柳杜乡
响导乡
仲宫镇
祁仪乡
北大镇
攀莲镇
咨询服务热线:
当前位置: 首页 >
发布日期:2025-06-20 00:25:17阅读:次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四十二条,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发表的音乐作品,只要在首次录制或发行录音制品时未明示禁止他人录音使用,任何人,包括创作者本人,便可以依法透过“法定许可”制度,在支付法定报酬的条件下进行重录,无需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。
蜂鸟你是不识字?。